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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海外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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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man Overseas Dispute Contract of 1976.jpg
成为纠纷起源的1976合同
事件信息
事件名称 奥特曼海外版权纠纷
地点 日本、泰国、中国
发生时间 1976年(声称)
相关人物 圆谷株式会社辛波特·桑登猜
相关作品 奥特Q泰罗奥特曼的所有奥特曼系列作品、《钢铁飞龙奥特曼》系列
事件结果 中国、日本法院最终裁定转让合同有效
泰国、美国法院最终裁定转让合同无效

奥特曼海外版权纠纷,是圆谷株式会社与泰国导演辛波特·桑登猜(2008年之后为UM公司)就昭和时期自《奥特Q》至《泰罗奥特曼》的共九部特摄作品在海外的著作权展开的一系列谈判及诉讼事件的统称。该事件对奥特曼系列在日本海外(尤其是在中国)的传播有着特别巨大的影响。

截至2023年2月,该事件仍未完全结束,日本法院和中国大陆法院裁定辛波特一方独占性地拥有上述作品的一系列著作财产权,而在泰国和美国,辛波特的版权所有不被承认。

目前,圆谷官方授权的“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总代理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背景

存疑内容将斜体标出

1962年,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Sompote Saengduenchai,中文名沙嘉华)来到日本,在东宝株式会社学习电影和广告制作。其时东宝正在制作电影《金刚大战哥斯拉》,而辛波特就在这时与此片的特技导演,特摄之神圆谷英二相识了。而后,二人之间交流密切,辛波特也为圆谷英二提供了许多怪兽创意。事实上,像奥特曼这样的超人形象,也正是由辛波特最初提出的。当时,圆谷英二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圆谷株式会社,他希望辛波特能把他设想的超人形象构思出来,于是辛波特提出了泰国佛像大战怪兽的思路(这一点可见于初代奥特曼的一些初稿),之后经成田亨之手,最终形成了如今我们看到的初代奥特曼。

初代的早期设计图,后来应用到百慕拉上面了

1965年,辛波特学习期满,回到泰国组建起万岁公司,开始了自己的电影制作生涯。

开端

1970年1月25日,特摄之神圆谷英二与世长辞,长子圆谷一继任圆谷社长,然而一也在73年英年早逝,衣钵又传给了他的弟弟圆谷皋。

圆谷皋就任时,圆谷制作的情况和奥特曼系列的制作已经逐渐捉襟见肘,特别是《雷欧奥特曼》的失败,以及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都让圆谷陷入了困境。而这时,辛波特念及旧友感情,以从圆谷公司购买奥特曼的使用权和聘请圆谷公司员工的形式拍摄了两部特摄电影——《钟寺巨人与詹伯A》(1973)和《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1974)[1]然而事后,圆谷皋在辛波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这两部影片的播放权卖给了港台,还收走了共计150000美元的授权费(这是辛波特方的说法)。

这之后,辛波特声称他在1976年要求圆谷交还下放播放权所得的15万美元授权费,却被圆谷方以“经济困难”为由回拒,相对地,圆谷方提出愿意将奥特曼系列在海外的版权(截至泰罗)无限期转让给辛波特,辛波特“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为其难地”接受了这一提议,并于1976年3月4日签订了版权转让条约(后称1976年合同/1976条约等)。

1976年协议公证翻译,图源自奇奥天尊

翻译单位:广州学府翻译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翻译日期:2017年11月30日

1976年奥特曼海外争议合同.jpg

事后,圆谷在中国上海创立了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上圆),负责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大陆的发行。

1995年,圆谷皋去世,其子圆谷一夫继任圆谷社长。

纠纷发展

就在圆谷皋去世不久,辛波特突然向圆谷公司发出律师信,声称在泰国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发现有从圆谷在美子公司Ultracom获得授权而“非法”发行的奥特曼系列的音像制品,要向Ultracom发出诉讼。由于圆谷皋生前从未对其他人说过此事,时任圆谷社长圆谷一夫要求辛波特先提供所谓76条约的复印件,但辛波特坚持要求圆谷先承认条约存在,否则不予出示。1996年7月23日,圆谷一夫在无奈之下签发一份道歉信,内容是因不知合同存在一事而导致的麻烦表示歉意,并声称承认76条约中对奥特曼在海外的版权的处置为合法。在收到致歉函件后,辛波特向圆谷发去76条约复印件。然而圆谷公司在获得条约复印件后,声称辛波特提供的76条约涉嫌造假,不仅有很多拼写错误(其中最明显的是将“UltraSeven”被拼成“Ultraman Seven”[2]),且圆谷皋的签名及圆谷的公章真实性存疑。但辛波特以圆谷一夫签发的道歉信,宣称圆谷在法理上已承认76条约的合法性。

被背刺的圆谷遂于1997年12月在泰国起诉辛波特。2000年4月4日,泰国法院一审判定76条约真实有效,辛波特享有奥特曼系列在海外的所有著作权。随后圆谷又于2001年以“著作权确认”的名义向日本国东京区法院提出上诉,然而2003年2月,日本法院也裁决76条约真实有效,辛波特仍具有奥特曼系列的海外著作权。圆谷不服判决,于03年向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再次提起上诉,但仍败诉。被逼无奈的圆谷遂于2004年向日本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文件上的印章同印章原件放大一千倍对比后印章基本一致,以及圆谷一夫签发的道歉信作为圆谷公司承认该合同的证据,终审判决76条约真实有效,驳回了圆谷的再审申请。

此后,2005年9月30日,泰国万岁公司将圆谷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无效。(也因此,当时计划的《Project Ultraman》的制作最终被腰斩,所有制作资料被销毁。)万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圆谷一夫的道歉信为依据,不采信泰国法院出具的合同属于伪造的鉴定结果,改判认定1976年合同有效。

2013年2月26日,前圆谷株式会社社长圆谷英明突然发表了一则声明,称当年圆谷在泰国能胜诉,是因为圆谷向泰国司法机关行贿,贿赂金额高达1.35亿日元,同时公然声称支持万岁和UM方。

201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性,驳回圆谷再审申请。[注 1]其结果是,当年上圆授权上海音像出版社译制的所有早期的《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配音原件被全数销毁,上圆的版权也被裁定无效。

202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奇奥天尊授权“千淘猫公司”开发的“经典奥特曼”商品未侵犯圆谷著作权。除此之外,判决书中还认定“披风奥特曼”[3]不具备独创性,仍属于奇奥天尊的权利范围,以及千淘猫公司使用“奥特曼”字样的方式不侵害新创华公司的商标权。(也就是说,新创华打公司打着打着把披风版奥特曼的版权也打没了。)

反转及影响

不服输的圆谷在2004年,再次向泰国法院发起诉讼。这次,泰国方经过仔细研究条约内容,认定此条约中存在不自然、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容。2008年2月5日,泰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76条约系伪造,辛波特不享有奥特曼系列的一切权利,并要向圆谷株式会社赔偿80余万美元的费用。2011年,辛波特因伪造合同冒充被授权人,侵害圆谷作品著作权,被泰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辛波特不服,遂提出上诉,2020年9月21日,泰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辛波特的上诉请求。

然而辛波特仍不认输,2008年12月24日,辛波特向日本的UM公司(UM Corporation)转让76条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实际上将所谓的海外版权转移到了UM。此后UM公司授权香港TIGA公司,而TIGA公司在大陆授权奇奥天尊,而蓝弧文化则与奇奥天尊合资成立广州蓝奇,负责《钢铁飞龙奥特曼》的制作,最终导致了蓝弧奥特曼侵权事件的发生。除此以外,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曾在2002年向泰国万岁公司“引进”了昭和系奥特曼版权,由此衍生出了锐视翻译梗

“蓝弧挺冤”
永哥头条配图.jpg

2015年12月1日,UM公司因电影《大怪兽格斗剧场版:奥特银河传说》(该电影在2011年于中国公映)中登场的人物形象的商品化事宜,将圆谷公司及中国当地玩具销售公司作为被告向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13日,UM公司撤回诉讼。

2015年5月,UM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获得其授权的Verdana把《奥特Q》、《奥特曼》和《奥特赛文》卖给YouTube播放,圆谷却擅自将全部奥特曼剧集在YouTube上放映,并要求Verdana撤下自己的剧集部分,圆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7年11月,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圆谷胜诉;2018年4月1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地方法院二审宣判,维持洛杉矶地区法院的判决;2019年12月5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经审判驳回了UM公司的上诉。

2019年12月5日,圆谷与UM的版权诉讼案以圆谷方胜诉而告一段落。

2020年3月,圆谷公司称,UM公司在上诉期限中没有上诉,圆谷公司将会获得400万美元的赔偿。

根据《头号玩家》小说作者兼电影编剧恩斯特·克莱恩的说法,《头号玩家》剧组曾就初代奥特曼的形象使用权接洽过圆谷公司,圆谷公司也表示非常期待初代奥特曼能在电影里出场,但最终客串一事因版权问题未能实现,《头号玩家》剧组只得作罢,改换上了高达。

2021年8月26日,泰国导演辛波特·桑登猜因癌症去世,享年80岁。[4]

2020年,UM授权下的中国奇奥天尊授权天津某公司创作了舞台剧《奥特曼:宇宙之光》,其中包含了在版权纠纷范围内的初代、赛文、巴尔坦星人等形象。圆谷遂提起上诉,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奇奥和舞台剧的制作方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侵权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圆谷4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44号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中3.4条许可的部分是9部影视剧的著作权,不包括其中所涉角色形象等的著作权;由于双方签订合约时措辞包含内容上的重复,或并非法定的知识产权词汇,因此合同的解释不能仅以合同所使用词句的表面含义进行解释,而应探究双方使用以上词句的内心真意。该法院认定:第3.1条是指销售9部影视剧的录像带等载体,第3.2条和第3.3条是指为发行影视剧而制作和复制录像带等载体,第3.4条和第3.5条是指盈利过程中有权使用9部影视剧的著作权和相应商标,第3.6条是指可以通过电视等渠道播放9部影视剧,并可以为了播放而做广告,第3.7条是指可使用9部影视剧中的模型或角色形象制作、销售周边产品。根据以上解释,1976年合同第3条中的授权权利并不包括使用9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拍摄电影的权利。该合同仅将以上行为所涉及的相应权利授予被许可人,除此外的其余知识产权仍由圆谷株式会社保有。[5]

未被广泛承认的奥特曼

因为上述纠纷,存在一些未被广泛承认的奥特曼及奥特曼作品,以下是未被广泛承认的奥特曼及奥特曼作品列表[注 2]

  • 钢铁飞龙奥特曼
    • 《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
    • 《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注 3]
    • 《钢铁飞龙2奥特曼力量》
  • Project Ultraman》(超人计划)
    • 弥乐奥特曼(又译“千禧奥特曼”)
    • 帝克奥特曼(又译“黑暗奥特曼”)
    • 精锐奥特曼

注释

  • 可通过授权商品、联动内容上的版权标志区分来自新创华(圆谷奥特曼中国官方版权代理)或万岁(UMC、奇奥天尊、TIGA HK等)的授权:新创华/圆谷授权奥特曼常贴的版权标志为©TPC,©TSUBURAYA PRODUCTIONS、©円谷プロ,或“年份+上述标志”,如“©2017-2021 TSUBURAYA PRODUCTIONS”(以上标志中的英文均为全大写),且中国区的商品伴有新创华(SCLA)LOGO和圆谷防伪标识;而万岁系授权通常贴以下版权标志:©Tsuburaya Productions/Licensed by UMC/奇奥天尊(此处圆谷制作英文名的写法并非全大写)或©Chaiyo Productions Co.,Ltd、©TSUBURAYA CHAIYO ALL RIGHTS RESERVED.LICENSED BY TIGA.等。
  1. 该案的审判员名为于晓白,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其因多次审判冤假错案及贪污罪,被免去职务。
  2. 这是基于圆谷官方及粉丝认同而言的,多数百科的对奥特曼系列介绍中不会涉及以下作品及角色,而维基百科奥特系列模板则是基于中立性收录了所有的奥特曼(无论是否被广泛承认)。
  3. 与圆谷授权漫威制作的漫画《奥特曼崛起》(THE RISE OF ULTRAMAN)无任何关系。
  1. 续作是《哈奴曼与五个假面骑士》(1975)
  2. 赛文奥特曼的确是官方认同的翻译,但无论日语还是英文,直译是奥特赛文这点是不会变的
  3. 奥特六兄弟
  4. [1]
  5.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