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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 talk:萌娘百科的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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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改动 本模版的名字……

RT,就是脱离 Template:用户_OOO这个系列…… --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想要修改收录和删除的模式…desu

@Baskice冥 血蝴蝶Nostalgia金萌桥姬红魔狗头人,@EliseBeroZyksnowyEddie32非鱼Xuanfengsaoye@一枚颜艺君弗霖凯Nbdd0121时间の神-优泠可爱的琉璃月

不想要是简单的特殊:用户列表/sysop+特殊:用户列表/patroller--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1. 成为管理员/巡查姬之后可以互相移动…但不删除…用来体现历史…
  2. 被删除权限的用户用<!---->来隐藏
  3. 萌百假期的管理员/巡查姬用黑幕来体现萌百特色…--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23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31 (CST)
嘛以上说的主要目的就是把萌百的权限变动列表新手向了,不过本模板本来就是新手向的吧…--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3:15 (CST)

我使劲阅读了一下七海酱的提议,可以总结(翻译233)成如下几点:

  1. 人事的变动,不在这个模板做减法,从巡查晋升至管理的人直接移动(其实已经是了),被取消权限的人用<!---->隐藏。
  2. 用特殊标记,来注明参与萌百假期的人员,使他们不被打扰。

只是我不太提议用黑幕去隐藏。--Recital君(给我留言) 2016年3月13日 (日) 23:27 (CST)

我仔细的阅读了七海的文字,说实话没看懂。如果是R君翻译的那样,并没有发现值得这样做的必要性。--巡查姬非鱼讨论) 2016年3月13日 (日) 23:54 (CST)


同意第二项 第一项 容我考虑考虑 第三项我认为没有必要强制统一这种风格。让编辑者自己体现比较好。--死蝴蝶讨论

反对--巡查&Developer XYZ指示物nbdd0121 (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02:01 (CST)

(-)反对 :没有必要。权限变更记录可以查看编辑历史。——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14日 (一) 07:56 (CST)

(▲)同上 同上,感觉没有必要.--巡查-弗霖凯讨论)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3 (CST)

看不懂的路过_(:з」∠)_--EliseBero讨论)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4 (CST)

第一项理解不能,第二项同意,第三项不发表意见(这次居然有艾特的提醒了)。--优泠君在拼命喝水戳进去可以与我交谈 2016年3月14日 (一) 10:57 (CST)

第一项不懂,第二项同意,第三项用黑幕不好吧……--巡查姬秋月-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18:46 (CST)

第一項和第二項 可以看成是 同一件事⋯
R醬 翻譯的很好啦
那就只做第二項好了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19:10 (CST)
內鏈~~^_^--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

关于“人类”、“自然人”、“法人”的问题

之前看到了两位@CFSO6459Recital君的编辑摘要,虽然事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不过还是想站出来对两位说一下。

首先明确概念:

1.“人类”为一生物学概念,学名:智人、Homo sapiens,意为“有智慧的人”,是一种灵长目人科人属的直立行走物种。[1]

2.“自然人”、“法人”皆为民法学概念。首先,民法学中所说的“人”,并非生物学上的人,而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指的则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的人类个体”[2],而“法人”则指的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3]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法人之所以被称作“人”,是因为需要而赋予了其民法意义上的人格。

综上所述:

1.“自然人”和“法人”为一对对应的民法学概念,其中,“法人不是人”(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类个体),而是“社会组织”。

2.如果不把“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局限在民法学领域,而是类比到百科的话,这个模板的问题在于有一个bot没有被列举出来(所以要加这么一句话),鉴于bot并不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类个体”,所以这里用“自然人”姑且可以算作没有问题,不过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建议滥用法学领域的概念,相较之下,“人类”的说法要好一些。--北极星南十字给我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0:11 (CST)


  1. Goodman, M., Tagle, D., Fitch, D., Bailey, W., Czelusniak, J., Koop, B., Benson, P., Slightom, J. Primate evolution at the DNA level and a classification of hominoids. J Mol Evol. 1990, 30 (3): 260–6.
  2. 孙文桢,童列春.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7
  3. 孙文桢,童列春.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通则[Z].1986.4.12

@北极星与南十字感谢您能利用专业知识给我们二人详尽的解答。

当时从“自然人”改动到“法人”的时候,考虑了这两个相对的概念在现实中以及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但未能给出有力的支持、也因为用“自然人”的确有道理(最开始这个用法是由个人首先采用的),只好作罢。

希望节操君看得到并能考虑一下相关的改动。——Recital君讨论页面 2016年3月20日 (日) 10:32 (CST)

感谢科普。不过还是感觉“人类”一词略显奇怪……——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22:33 (CST)

@CFSO6459这件事情我尊重节操君的想法。——Recital君讨论页面 2016年3月21日 (一) 00:51 (CST)

那么就这么愉快的决定了,继续沿用“自然人”的说法吧。--北极星南十字给我留言) 2016年3月21日 (一) 13:56 (CST)

感谢二位对强迫症患者(?)节操酱的理解与支持(笑 ——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0:51 (CST)

編輯請求

由Zcyzcy88提出的编辑请求:

状态:   拒绝
将原内容修改为:

由於{{user}}被修改,建議換成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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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yzcy88[更多]讨论页贡献上传历史封禁及历史被删贡献移动日志巡查日志用户权限及日志用户查核于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20:56 (CST)

有无需要加入功能类用户组?

或者单开个模板?--最低さいてい記憶きおくふたじた ぼく(废人|来玩数独|来盘chess)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23 (CST)

已经在改了,预计这两周。--由使用者乐然)撰于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25 (CST)
模块已经弄好了倒是,界管和脚编可以直接用了。技术编辑员是否有必要单列还有待商榷吧大概(?)—— ほしみ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32 (CST)